河北省年拒服兵役违法人员军地联合惩处情况通报
年,我省征兵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坚持依法征兵、质量征兵、廉洁征兵,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年度征集任务;广大适龄青年依法履行兵役义务,踊跃报名参军,大学生征集比例再创新高,兵员质量稳步提升。但全省仍有个别青年入伍后拒服兵役,经疏导教育无效,被部队依纪除名退回。为坚决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拒服兵役问题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维护兵役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河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市县两级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年全省16名拒服兵役违法人员实施军地联合惩处。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1.李浩旺,男,平山县南甸镇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武警部队某部。该青年入伍后,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多次提出离队申请,经反复教育引导,仍一意孤行、坚持离队,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平山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李浩旺以下处理:取消李浩旺义务兵优待,按照平山县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李浩旺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列入《平山县年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将李浩旺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2.张凌哲,男,灵寿县大东关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新疆军区某部。该青年入伍后,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多次申请离队,经反复教育无果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灵寿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张凌哲以下处理:取消张凌哲义务兵优待,按照灵寿县年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张凌哲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向其提供各种贷款;列入《灵寿县年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将张凌哲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3.贾景皓,男,玉田县虹桥镇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武警部队某部。该青年入伍后,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多次申请离队,经反复劝导教育无果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玉田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贾景皓以下处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取消贾景皓义务兵优待,按照玉田县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贾景皓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将贾景皓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4.肖柏修,男,遵化市堡子店镇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火箭军某部。该青年入伍后,以不适应部队训练生活为由,多次向部队提出离队申请,人武部和家长多次劝导无效,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遵化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肖柏修以下处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取消肖柏修义务兵优待,按照遵化市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肖柏修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将肖柏修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5.张渤涛,男,大厂回族自治县邵府镇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陆军某部。该青年入伍后,服役态度不端正,难以适应部队管理,经过反复劝导教育,仍然坚持离队,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张渤涛以下处理:取消张渤涛义务兵优待,按照大厂回族自治县年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不得对其招录;在张渤涛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不得参加成人教育考试;两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不得给予信贷优惠政策支持;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帮扶对象;将张渤涛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6.李梓阳,男,霸州市开发区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战略支援部队某部。该青年入伍后,不愿接受部队约束,以种种理由逃避服役,经反复劝导教育无果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霸州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李梓阳以下处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取消李梓阳义务兵优待,按照霸州市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退回新兵体检费用元,退回进疆新兵优抚金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将李梓阳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7.杜世淏,男,文安县文安镇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武警部队某部。该青年入伍后,不愿接受部队管理,情绪极不稳定,多次提出离队要求,经反复教育引导无果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文安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杜世淏以下处罚:取消杜世淏义务兵优待,按照文安县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取消录用为辖区范围内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资格;在杜世淏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不得参加成人教育考试;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办理务工证明手续;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得享受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在办理个人担保、贷款业务时从严管控;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帮扶对象;将杜世淏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8.吴佳乐,男,定州市东留春乡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火箭军某部。该青年入伍后,先后11次递交离队申请,并采取极端方式进行要挟,经反复教育引导无果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定州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吴佳乐以下处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取消吴佳乐义务兵优待,按照定州市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将吴佳乐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9.张家源,男,南皮县大浪淀乡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战略支援部队某部。该青年入伍后,多次提出离队申请,经反复教育无果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南皮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张家源以下处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取消张家源义务兵优待,按照南皮县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收回应征入伍各类费用.86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张家源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得为其办理银行贷款;将张家源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10.王中海,男,沧县杜生镇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空军某部。该青年入伍后,难以适应部队管理,经反复教育引导无果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沧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王中海以下处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取消王中海义务兵优待,按照沧县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收回应征入伍各类费用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王中海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得为其办理银行贷款;将王中海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11.吴腾飞,男,武邑县审坡镇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武警部队某部。该青年入伍后,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多次提出离队申请,经反复教育引导无果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武邑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吴腾飞以下处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上传“信用中国(河北衡水)”客户端;取消吴腾飞义务兵优待,按照武邑县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录用为单位事业编、国有企业人员;在吴腾飞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将吴腾飞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12.刘志乐,男,深州市护驾迟镇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武警部队某部。该青年入伍后,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多次提出离队申请,经教育引导无果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深州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刘志乐以下处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上传“信用中国(河北衡水)”客户端;取消刘志乐义务兵优待,按照深州市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在刘志乐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三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含有个人信息的企业登记业务和其它审批业务,不得为其办理个体登记注册;将刘志乐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13.黄博宇,男,宁晋县侯口乡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武警部队某部。该青年入伍后,思想消极、逃避训练、抵触管理,经反复教育无果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宁晋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黄博宇以下处理:取消黄博宇义务兵优待,按照宁晋县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各类贷款和经商手续;将黄博宇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14.李建林,男,邱县古城营镇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联勤保障部队某部。该青年入伍后,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多次提出离队申请,经反复教育引导无果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邱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李建林以下处理:纳入邱县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取消李建林义务兵优待,按照邱县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李建林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将李建林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15.李永坤,男,大名县孙甘店乡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新疆军区某部。该青年入伍后,理想信念淡化,怕苦怕累严重,离队态度坚决,经反复教育无果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大名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李永坤以下处理:纳入大名县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取消李永坤义务兵优待,按照大名县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李永坤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将李永坤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16.刘章旭,男,魏县魏城镇人,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北部战区某部。该青年入伍后,对部队管理抵触情绪严重,多次提出离队申请,经反复教育引导无果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魏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刘章旭以下处理:纳入魏县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取消刘章旭义务兵优待,按照魏县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刘章旭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将刘章旭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年4月26日
(河北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