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年9月20日从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董学生,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涿州市。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二部刑诉〔〕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学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年6月8日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学生及其辩护人李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年4月,被告人董学生在担任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村村主任期间,为了将村集体的土地租赁出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组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给村民做工作,之后许某以陈朗的名义与古城村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将土地租赁费转入村民的账户中。
事后,被告人董学生以给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发放“劳务费”为由向许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除将部分款项用于发放“劳务费”外,余款全部据为已有。
另查,庭审结束后被告人于年8月17日退缴赃款人民币11.1万元。
法院宣判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学生在担任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李真的辩护意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学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中未随案移交的元人民币由扣押机关涿州市监察委员会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