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28日晚上20时许,宁晋县公安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在希望路与友谊大街十字路口处设卡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过程中,民警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过往车辆逐一检查,20时35分许,一辆号牌为冀EY***2小型轿车停在检查卡点前方,民警抱着可疑的态度上前确认,发现驾驶员柳某某一身酒气,于是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7mg/ml,随后民警带驾驶医院对其提取血样,经酒精测试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当民警要求柳某某出示驾驶证时,发现另有蹊跷,原来柳某某不是第一次酒驾。曾在年11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晋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处以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该行为属于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屡教不改,柳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将面临从严从重处罚。